华人研究 | 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获利无法律根据”的举证实务

发布日期:2025-12-02 浏览次数:9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一般概括为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根据。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无法律根据”作为核心构成要件,其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路径选择,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本文结合实务要点与相关案例,分析总结“获利无法律根据”的举证逻辑与操作方法,为具体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获利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按正常举证责任分配来说,应由原告(受损人)举证被告(得利人)的获利无法律根据。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会发现“获利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实际上很难举证,所以大部分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的核心争议都会演变为:“获利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对于“获利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务中各法院的具体处理方式会有一定差异性,但整体的观点都具有一致性。现根据历年的司法裁判文书检索,就各法院关于常见的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认定情况整理如下:

1、由受损人承担举证责任。

2、受损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得利人承担相应的反证责任。

3.关于受损人主张“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认定

从上述法院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各法院核心的观点基本一致,即:“获利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一般都是先由受损人承担,然后再由得利人反证。因此,如果受损人仅仅以“消极事实无法举证”、“举证倒置”等理由进行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实务中“获利无法律根据”的证明路径选择

如上所述,“获利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会先分配给受损人,然后由得利人反证。那么双方证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力度?受损人如何举证?得利人如何反证?这是实务操作中的难题,也是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1、举证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

根据“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受损人承担的是本证责任,得利人承担的是反证责任,举证责任对于受损人相对严格。受损人作为本证一方,其提出的主张则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需要强有力的证明效力。而得利人作为反证方,其为反驳受损人所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无需具有高度可能性标准,但要能影响到法官的“自由心证”,只要让法官认为受损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02民终5680号案件中对此点论述比较充分,主要内容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举证证明责任的实质是承担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即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适用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将败诉后果分配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方。而主张成立不当得利的请求人对主张事实进行举证时,需要达到使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标准,否则要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承担由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败诉的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反驳而提供的证据,法律并未要求另一方的反驳证据要达到使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标准,而只需要达到使法院“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则法院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即认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换言之,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受损人常见的举证方式

(1)受损人只对“给付价款”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对于“获利无法律根据”避而不谈

这种举证方式是“不当得利”司法案例中最常见的举证方式,也是败诉最多的,例如:仅举证转账凭证以证明对方收到款项。此种方式法院基本上会以“受损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得利人获得款项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驳回。

(2)受损人以另案判决作为“获利无法律根据”证据

此种举证方式也极其常见,这种基本上也会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因另案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败诉后演变成不当得利纠纷,此种情形最常见的就是民间借贷败诉的演变,理由大都是因为“民间借贷”中关于“借贷合意”的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对于此种案件,法院的判法基本一致,以“不当得利不是兜底条款,其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其他具体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类似理由予以驳回。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1民终11134号案件。

另一种是在另案其他纠纷中牵涉本案中的款项,另案已经查明事实并予以认定,此种方式有多个法院支持诉请。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民终4480号案件中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杨某1受益是否有合法依据,周某2曾在另案中主张向杨某1转款系归还案外人的借款,但该意见未被法院采信,周某2的给付目的无法达成,周某2完成了不当得利的初步举证责任,证明杨某1收款欠缺合法依据”。

(3)受损人其他举证材料

“获利无法律根据”本身就是消极事实,不好举证。受损人可以做的就是尽量还原事情经过,所以证据形式多以事件发生中的过程性材料为主,常见的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转账备注、报警记录等等。例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8119号案件中,受损人提交了电子银行交易明细、报警记录、通话录音等材料,并且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法院通过证人陈述的事实、通话录音的内容以及报警记录等材料相互印证,最终认定受损人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3、得利人常见的举证方式

得利人相对于受损人举证责任较轻,其主要是要举证说明获利的合法性,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如果能直接证明存在确定的法律关系最好,证明不了的话,至少也要达到让法官相信“受损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目标。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01民终31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马某甲在本案中提交的大盘鸡店装修期间的与装修有关的支出凭证、其与赵某甲关于大盘鸡店装修支出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结合赵某甲未举证证明店面装修费用实际由其支出的情况,马某甲所提交的证据能够产生致使赵某甲主张的给付原因、马某甲不当得利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对受损人的不当得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结语

不当得利纠纷属于常见的民事纠纷,也是容易被轻视的纠纷类型。很多从业者会想当然的认为可以使用“不当得利”进行兜底,但实务中不当得利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制,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其不仅不能兜底,相较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其举证以及胜诉的难度更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建议综合考虑证据情况,谨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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