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农民工名义“恶意”讨薪?总包方勇敢说NO!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2445
在建筑行业,农历年年底或工程项目接近尾声时,总包单位时常遭遇分包商以农民工工资名义进行的“恶意”讨薪,以牟取不法利益。其表现形式一般体现为上访、信访、工地闹事、诉讼等。
之所以称之为“恶意”,是因为不法分包商此举并非为农民工争取合同规定的合法权益,而是利用总包劳务管理疏漏、农民工地位弱势等因素,故意向雇主索取超出实际应得的工资或补偿。更有甚者,在“包工头”卷款潜逃或挪用工程进度款后,让农民工转而向施工总包单位讨薪。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给总包单位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经济损失。本期,祥羽观法将结合团队在建工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从实际案例出发,探讨总包单位该如何对“恶意”讨薪说不。
01、被“恶意”讨薪后,总包方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建设工程劳务施工通常分为3种模式:第一类是总包单位自己直属劳务队伍施工;第二类是具备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施工;第三类是劳务或分包单位承接后将劳务又转包给包工头或班组长形式。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第二类与第三类情形,如经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施工总包单位都将面临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而这一规定,常被“别有用心”的分包单位利用,从而给总包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通常,在总包单位被“恶意”讨薪后,往往会面临以下2种形式的责任承担。
一、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
2022 年10月至2022年12月,安徽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先后接到李某、王某等代表4个班组42位农民工反映某项目拖欠工资问题。
经调查,上述投诉拖欠42人工资136.65万元属实,该局立即与施工总包单位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调,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项目总承包单位对劳务班组欠薪问题先行进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经多次沟通和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施工总包单位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先行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总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6月23日,杭州建工作为怀远县山水文园总包单位与广通劳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8月,广通劳务与李东春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李东春,李东春承包后又将其中部分木工交由胡兴波施工建设。胡兴波安排黄遵洋带着十二名原告具体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法院判决:一、被告广通劳务、李东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黄遵洋工资款共计230305元;二、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03民终3918号】
02、做到这些应对,对"恶意"讨薪说不!
“恶意”讨薪一旦发生,总包单位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声誉都会遭受较为严重的影响。那么,面对汹涌的“恶意”,总包单位能果断说“不”吗?
结合过往在建工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祥羽观法认为,讨薪风险主要潜伏在事前选择分包方与正式施工的阶段。因此,建议总包方从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和施工现场措施管理2个方面入手,以期防范“恶意”讨薪的发生。
一、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劳务分包合同是法律关系的体现,明确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总包单位在选择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6大因素:
1.选择合格的、资信良好的劳务分包单位。良好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是劳务分包履约的前提和基础,总包单位在签订合同签订前需要对分包的注册登记、股权结构、过往业绩、管理水平、行业声誉调查了解,确定是否有类似施工经验、是否具备一定的垫资能力。
同时,可以与过往业绩工程的总包商或建设单位以及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抽样核实,核实过往是否存在劳务碰瓷、劳务违法再分包情况,是否存在以闹访或围堵等方式索要工程款,是否存在套取劳务费后再唆使农民工索要工资的恶劣行为。
2.调查了解劳务分包单位股东经济能力。与劳务分包单位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面谈,核实是否存在转包或变相分包的情形,要求其出具书面澄清函,为分包单位依法履约提供连带保证或债务加入等相关文件。
3.明确分包合同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施工范围、质量要求、计价标准、计价方式、工程变更、付款方式、付款周期、索赔时间及程序、结算条款、违约责任等。
4.要求专人专事,出具承诺。合同中,应尽量要求分包单位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对接专员,并单独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承诺不因任何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因拖欠工资引发诉讼或仲裁由其解决,与施工总包单位无关;并要求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5.开设民工工资专户。施工总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支付。
6.与建设单位明确民工工资约定。施工总包单位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在合同谈判及签署时提出将人工费单独列支,按月拨付,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条款写入总包合同并设置违约条款和救济途径,
如出现建设单位逾期未付或拖延消极应付,应积极通过函件等书面形式催告,必要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住建部门予以反映,以求行政部门及时介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付款义务。
二、施工现场管理
合同签订并非万事大吉,要想更彻底地完善“恶意”讨薪的风险防范,在进入正式施工后,现场管理方面仍然需要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现场民工信息管控。施工总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作,对农民工实名登记建立台账;集中收集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要求明确工资标准、支付周期等。
如遇到抢工需要临时招工的,应要求用工人员签订承诺书,明确工资发放责任人,同时注意临时用工劳资风险、安全生产风险。
2.要求分包方提供详细的用工文件。其中包括,工人信息花名册、劳动合同原件、考勤表、工资支付台账、用工管理台账等劳务有关资料,并及时更新上述材料,工程完工及工资结清后保存三年。
3.落实工伤保险必须购买政策。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4.开展安全教育和法律培训,留存相关影音资料。总包单位可自行或督促分包单位采取邀请司法部门或律师等多形式送法进工地,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适时开展关于“恶意”讨薪或劳务“碰瓷”等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培训,强化守法意识。
5.抽检核实农民工工资实际收取情况。此举是为了避免分包单位或包工头以农民工工资名义开设银行卡后不实际发放工资给农民工。因此,最好要求分包单位、包工头或劳务班组长出具书面承诺函,确认对其所辖劳务班组工资实际发放,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文件。
6.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前核实相关文件。在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尤其是竣工结算前,务必对分包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表,代发工资确认书与前期已收集、掌握劳动合同、台账等文件予以核对。
同时,对农民工工资是否是实际发放予以现场核实,随机抽查,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核实后,再通过农民工银行专用账户支付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7.多方联动,及时反馈。施工项目开展过程中,总包施工单位应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住建部门、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建立长效对接机制,积极配合相关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必要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通过律师派驻施工现场,与专人对接,切实反馈。
合理支付农民工工资,是保护农民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劳务分包合同赋予双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恶意”讨薪并不可怕,面对风险,总包单位应做好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管理,才能有效避免更多“恶意”滋生,勇敢对“恶意”讨薪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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